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11-15 14:36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2019-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舒政办发〔2019〕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舒兰市(2019-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舒兰市(2019-2020年)畜禽粪污

资源化利用项目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进程,促进全市现代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农牧业循环可持续发展,按照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牧联发〔2019〕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任务,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畜禽粪污肥料化为主要利用方向,大力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规下养殖密集区域粪污秸秆堆沤站、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及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等项目建设,形成场区“小循环”、村级“中循环”、县域“大循环”发展运行模式,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机制,为发展舒兰现代畜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力量。

二、推进目标

(一)到2019年末,全市在云平台直联直报系统考核中,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形成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格局。

(二)到2020年末,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必须达到100%。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和机制更加规范健全。有机肥替代化肥的比例不断提升。重点流域的水环境明显好转。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三、推进原则

坚持种养结合、循环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设计的原则;坚持逐年实施、分步奖补的原则;坚持扶贫产业、重点倾斜的原则;坚持宣传引导、自选模式的原则;坚持逐级申报、公开公示的原则;坚持指导服务、跟踪监管的原则;坚持部门商榷、评审(或评估)的原则;坚持定期考核、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推进任务

2019年重点以云平台直连直报系统中备案的规模养殖场(以下称规模养殖场同上)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卡岔河等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的乡(镇)街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为主要任务。2020年以养殖大乡镇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养殖密集区村级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及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为主要建设任务。

(一)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2019-2020年完成)。分阶段完成未建粪污处理设施或配套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规划年度内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详见“推进目标”),全量贮存或处理畜禽粪污,实现场区内“小循环”。建设内容包括购置的自动刮粪板、自动清粪机等收集设施,改进节水设备,建设地下排污暗道,建设粪污暂存池(罐、膜)、固体粪便贮存池(罐)、污水贮存池(厌氧发酵池、氧化塘、沉淀池、膜)等贮存设施,购置新型发酵处理设备、干湿分离机以及抛粪车、翻抛车、铲车等粪污处理设备。建设内容原则上根据实际由养殖场自行确定,对村屯内或距离村屯较近的规模养殖场,重点支持购置发酵设备。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四防”基本条件,符合养殖规模和发酵需求,并投入正常使用。

(二)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2019-2020年完成)。分年度完成卡岔河等流域内天德等乡(镇)街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村级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建设内容包括地上畜禽粪污秸秆堆垛场、地下畜禽粪污秸秆堆沤池、有机肥生产加工处理站,以及购置的铲车、钩机、吸粪(污)车、翻抛车、抛粪车及翻斗车等设备。村委会或第三方负责组织养殖场(户)将畜禽粪污运送到畜禽粪污堆沤站,全量收集本行政村及周边区域的畜禽粪污、生活粪污及农副产品,发酵处理后综合利用还田,实现村级“中循环”。

(三)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建设(2019-2020年完成)。分年度完成卡岔河、松花江等流域重点乡(镇)街为单位的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和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村级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建设任务,以及自行购置的粪污处理设备(同上)。该中心在合理半径范围内收集、贮存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生产加工生物有机肥后,直接还田利用或外销,实现区域内收储运加一体化的“中循环”。

(四)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建设(2019-2020年完成)。通过招商引资或融资,建设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项目,且在规划年度内完成有机肥生产加工项目建设任务,并投产达效,实现种养循环一体化经营。

(五)以乡(镇)街为单位配套的钩机、铲车、吸污车、抛粪车等设备。

(六)其它经科学论证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

五、资金估算及奖励方式、程序、标准、范围

(一)资金总额。我市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预算资金4400万元,其中中央全口径奖励资金35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00万元、整合2019年省级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400万元。

(二)资金安排。2019年已到位中央可支配资金1330万元;2020年可支配中央资金2170万元,整合的省级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奖补实际需要进行支付。

(三)奖励方式。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当年单体项目(4类单体)奖励资金不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转结下年度给予奖励,也可使用其它单体项目结余资金给予奖励。如奖补项目资金总额度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奖补标准。奖励资金必须一次性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银行开户行账户中。

(四)奖励程序。

不同项目采取不同奖励程序实施。

1.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由养殖主体自行建设。一是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其奖励实施程序以部门联合验收或第三方评估为准(依据正规发票等)。二是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其奖励实施程序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为准。

2.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项目。由第三方、或村集体组织、或专业合作社自行建设。一是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粪污处理设施工程,奖励实施程序以部门联合验收或第三方评估为准(依据正规发票等)。二是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粪污处理工程,奖励实施程序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为准。

3.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建设项目。乡镇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或个体企业投资新(改扩)建的村级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奖励实施程序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为准。

4.种养循环一体化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自行建设,奖励实施程序为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

5.以乡(镇)街为单位配套的钩机、铲车、吸粪(污)车、抛粪车等设备。奖励实施程序为政府采购。

6.其它经科学论证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实施不同奖励程序。

(五)奖励内容及标准。

1.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奖励。主要奖励规划年度内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规模养殖场,其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产业扶贫项目新建的粪污处理设施或购置的新型粪污处理设备,奖励标准按原则上不超项目总投资的50%上浮5%。抛粪车、翻抛车、铲车3项设备奖励标准设定上限,其中抛粪车奖励上限5.5万元,翻抛车奖励上限6.5万元,铲车型号必须是30型(包括30型)以下的,在限定资金范围内,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设备购置额度的50%,其它粪污处理设备根据项目资金实际另行商议。2019年8月1日后,在云平台备案的规模养殖场,可根据项目资金实际转结下年度适当给予奖励。

2.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项目总投资的50%。

3.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建设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上限不得超过500万元。

4.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不超项目总投资的50%(不得高于方案中预算投资,高于预算部分不予奖励,若评审额未达到预算额度,以实际额度为依据进行核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上限不得超过500万元。

5.以乡(镇)街为单位配套的钩机、铲车、吸粪(污)车、抛粪车等设备。奖励标准以政府采购价格为准。

6.其它经科学论证,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在总资金额度内适度调整给予奖励。

(六)不予或下调奖励范围。

1.要求在规划年度内完成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规模养殖场,当年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下年度不再给予奖励。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没有完成的(如大病、特殊灾情等),可根据实际适当给予奖励。

2.畜禽粪污处理设施用地违法违规的,不给予奖励。

3.禁养区内依法不允许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而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不给予奖励。

4.有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经营行为,或列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规模养殖场,不给予奖励。

5.已纳入2019年省级乡村振兴(畜牧部分)专项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养殖企业(小区、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不再给予奖励。

6.未经联合验收,或未实施评审程序的,或经联合验收不合格的,或经评审(评估)不符合项目工程要求的,或建设完成后未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均不给予奖励。

7.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给予奖励。如没有履行乡(镇)街填报项目申报表的、没有正规发票证明的等等。

8.新建或配套升级改造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规模养殖场,经验收合格、或评审(评估)合格,但没有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粪污土地消纳处理台账或证明的(签订畜禽粪污处理协议或代处理协议及土地消纳协议),奖励标准在原有奖励标准基础上下调50%。

六、推进步骤

(一)专项部署,营造氛围(2019年7月5日—7月30日)。各乡(镇)街要立即组织召开乡、村两级专题会议,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尽快摸清辖区内未配套粪污处理设施、或需改造升级的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密集村数量及分布情况,编制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及完成时限。积极鼓励规模养殖场新建或配套改造升级粪污处理设施、购置粪污处理设备,协调和指导村级做好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或村级畜禽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用地选址,以及辖区内计划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和有机肥厂的调查统计工作,便于合理安排布局,积极营造整乡(镇)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氛围。

(二)全力配合,强力推进(2019年8月1日—2020年11月10日)。各乡(镇)街牵头,组织推动辖区内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舒兰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乡(镇)街做好项目建设推进工作,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难题,确保项目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三)组织申报,部门初审(2019年8月31日—2020年11月15日)。各乡(镇)街要阶段性地组织,将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3.4.5.6)统一公示3天,后将政府红头文件形式的申请验收报告,连同项目建设申报表、规模养殖场(龙头企业、村委会或第三方组织)照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照片、场区营业执照等证件,报送到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局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初审,对符合建设要求的,根据实际,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四)全程监管,组织验收(2019年8月1日—2020年12月15日)。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档案(指阶段性影像资料)和财务管理档案,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乡(镇)街阶段性提交的项目申请验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要牵头组织,一是定期联合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舒兰分局等相关部门,对不需要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的项目逐一验收,并以现场考察验收具体数据为准,验收成员逐一签字确定,留存现场验收影像资料。二是对需要财政评审或第三方评估的项目,要积极协调第三方评估部门或财政部门,尽快现场评审或评估。后经市农业农村局核算汇总后,将局资金请示报告、汇总表、验收确认结果(联合验收单、或评审报告、或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备案。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到位。市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软件材料归档备案工作。

(五)全面总结,绩效评价(2019年12月15日和2020年12月15日)。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要分年度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开展绩效自评。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佐证支撑材料及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到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吉林省财政厅备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5名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舒兰市分局等15个部门主要领导和18个乡(镇)街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舒政办函{2019}22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永波局长兼任,负责统一协调和推动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责任分工。市政府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负责牵头统筹推进项目建设、解决项目建设难题、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评审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推进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和服务,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落实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扶持政策。积极落实农机设备补贴和有机肥补贴政策。协调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收储运体系建设及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农业用电、农业用水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指导和服务。组建技术专家团队,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全量化粪污综合利用、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种养结合模式、自建标准化粪尿利用设施、整村集中圈养等处理模式,推动构建新型种养关系。

(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法律法规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积极培树示范典型,大力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给予通报表扬,积极营造整县推进良好氛围。

(六)加强资金监管。在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的各个环节,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管,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涉及财政评审、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有关要求办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应,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七)健全考核机制。继续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制定详细考核办法,定期专项督导检查,坚决杜绝推诿、拖延、不作为、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备注说明:文件中提到的规模养殖场,包括养殖小区、家庭农场、公司及专业合作社。

 

附件:1.舒兰市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部门职责

分工

2.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项目

3.2019年村级粪污秸秆堆沤站建设项目

4.2019年区域粪污处理中心建设项目

5.2019年种养循环一体化龙头企业建设项目

 

 

 

 

附件1

 

 

舒兰市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强化技术指导和服务,按照市政府要求,牵头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畜禽养殖场数据信息,掌握工作进展;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粪肥还田规划,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组织指导全市粪肥还田、测土配方和耕地质量提升,监督有机肥(料)质量;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区域布局、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农业产品品质改善;负责粪污还田农业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农民科技素质的提高工作;申请有机肥使用补贴,负责制定畜禽粪污处理设备和运输车辆纳入农机补贴,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有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大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批建设项目。

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舒兰市分局。负责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工作,牵头对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做好项目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配合做好项目验收、评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程序监督检查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招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备案工作;研究制定并贯彻落实鼓励外商来本市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模养殖场(户)、有机肥厂、村级粪污处理站、区域粪污处理中心、招商引资企业等项目用地选址、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项目建设安评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招商引资企业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项目入场道路的铺设的协调、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或其它建设项目用水设施建设指导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农电公司。负责养殖场(户)养殖和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用电为农业用电。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中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行为。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中的典型经验的宣传报导工作。

市农业银行。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贷款工作。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调查摸底工作;负责辖区内散养畜禽粪污污染整治,以及畜禽养殖场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指导及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负责规模养殖场、村级畜禽粪污处理站(点)、区域粪污处理中心等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运送到村级粪污堆沤场(点),并做好还田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方案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