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9-07-19 15:21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共用宗地住宅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意见
磐政函〔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推进“只跑一次” 改革决策部署,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促进房地产交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方便群众的原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城区、乡镇原有共用宗地个人住宅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规定,土地出让金按照房屋所在土地级别相对应的出让年限市场价的5%收缴。补办出让期限为70年减去已使用年限(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建成时间及建设用地审批时间至申请办理出让时间)后的剩余年限;宗地内已有办理最长出让年限的,按该出让终止日期确定具体出让期限。

   二、针对以上城镇共用宗地个人住宅的地价标准有效期限为一年(以文件通知为准)。执行期内,如遇基准地价调整,本意见项下住宅补办出让地价标准随之调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磐石市城区共用宗地个人住宅补办出让地价标准

     2.磐石市各乡(镇)共用宗地个人住宅补办出让地价标准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磐政函〔2019〕111号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