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7-08-24 10:16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桦政办函〔201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桦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7       

    (此件公开发布)

 

 

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完成城市建成区10t/h10t/h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完成全市范围内2014年以来新建10t/h10t/h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2018-2019年,完成城市规划区10t/h10t/h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

二、工作要求

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优先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无法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改用天然气、电、热水配送等清洁供热方式。

工业生产、商用经营性燃煤锅炉及在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区域的供热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太阳能、污水源热水机组、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替代方式或热水配送,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须配套建设布袋除尘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排放要求。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进一步开展燃煤小锅炉排查梳理工作,不留死角,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5月底前制定发布年度淘汰计划,向燃煤小锅炉使用单位下达限期改造通告。

(二)组织实施阶段。

根据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组织实施小锅炉改造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1030日前完成年度淘汰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单位密切配合,按计划全面组织开展淘汰整治工作,加大跟踪督办力度,每月调度淘汰整治进度。对不符合环保标准或要求的燃煤小锅炉,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严禁投入使用;对拒不拆除并网或改燃,排放不达标的燃煤小锅炉,要依法严肃查处。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引进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制定推进计划,明确时限及责任人。

(三)检查验收阶段。

1.环保局、市容环境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年度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在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验收合格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兑现奖补资金。

2.项目单位要留存小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据、证明。燃煤锅炉改造或者淘汰项目完成后,相应单位要提交验收及奖补申请文件,同时提供相关合同、发票、锅炉改造或者淘汰前后照片及其他证明等资料。

3.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进行现场核查核准,形成笔录,留存证据等。同时指导产权单位履行淘汰注销手续等,并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实行一炉一档。

四、补贴政策

锅炉产权单位在年度淘汰整治通告规定时限前主动完成改燃或淘汰任务的,给予适当补贴;2014年以来新建燃煤小锅炉淘汰或者改燃的,不享受补贴。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形成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一包到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督查追责。

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督导,市政府将对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办,每月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调度会,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虚报瞒报的,予以约谈追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

各相关部门要将每一台锅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淘汰整治倒逼机制。对列入淘汰整治计划的燃煤小锅炉,强化环境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罚,公开曝光,并落实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措施。对超标排放的集中供热锅炉,不予受理供热许可证年审,对有供热能力拒不接纳并网的热源单位,降低信誉等级,停止相关补贴,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用或查封,对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严禁投入使用。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淘汰整治任务的锅炉业户,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采取强制淘汰整治措施。

(四)明确责任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工作,对城区燃煤小锅炉基本情况开展调查摸底。负责经营性燃煤小锅炉改燃、改型工作。负责对燃煤锅炉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对超标排放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审核申请奖补资金燃煤锅炉的淘汰方式。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制定落实城市供热规划,推进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和燃气供应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燃煤锅炉拆改、并网需求;负责组织实施供热锅炉并网工作,提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并网改造、并网费减免具体措施;制定工程挖掘、路面恢复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政府下达停业治理和关闭的业户实施强制性断电。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生产用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上级发证机关吊销应予淘汰、关闭的承压小锅炉使用登记证及新落地安装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核准申请补贴的原有燃煤锅炉额定出力和新安装天然气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额定出力。会同环保部门对2014年以来新建燃煤小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奖补资金筹措及组织奖补资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

市公安局:负责对相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及燃煤小锅炉改造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案件查处,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落实本系统内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煤改气”优惠价格及燃气工程建设配套等优惠政策。不再审批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建设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确定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工作基准年及实施年份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具体边界;畅通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审批程序,协助市容局推进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及维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国网吉林桦甸市供电有限公司:配合煤改电改造,落实峰谷电价等相关用电优惠政策。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桦甸检修分公司:配合煤改电改造,落实峰谷电价等相关用电优惠政策。

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配合煤改气改造,制定并执行天然气管网建设投资及气价等优惠政策。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内单位在用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

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五)加强信息公开。

各部门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发布违法排污行为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公布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和工作进展等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形成良性互动,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燃煤锅炉整治的社会氛围。

 

附件:1.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奖补办法

               3.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明细表

 附件1

 

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淘汰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刘慧军 市长

副组长:赵争涛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立忠 副市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副市长

  副市长

 : 滕海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波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新旭 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局长

赵铁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韩照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鞠延泽 市财政局局长

 明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伟 市公安局政委

巩怀国 市信访局局长

戚广胜 市审计局局长

薛玉宝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刘铁石 国网吉林桦甸市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杨军宝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供电公司桦甸检修分公司经理

张建军 桦甸中润燃气有限公司经理

桦甸市城区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薛玉宝(兼)。

   

附件2

 

桦甸市加快推进城区燃煤小锅炉

淘汰整治奖补办法

 

为持续改善我市城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深入贯彻落实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要求,鼓励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小锅炉(以下简称燃煤小锅炉)业户全面完成淘汰整治,制定本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一)城市建成区内列入2017年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计划,主动开展淘汰整治工作,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太阳能、污水源热水机组、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七种清洁能源及热水配送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含纳入集中供热管网燃煤小锅炉)。

(二)在2017年主动淘汰、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城市规划区内燃煤小锅炉业户。

二、奖补标准

(一)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按新安装天然气锅炉额定出力对锅炉产权单位给予每蒸吨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改用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实施污水源热水机组、空气源热泵技术改造的,按照原有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出力对锅炉产权单位给予每蒸吨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更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按照新安装锅炉的额定出力,对锅炉产权单位给予每蒸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按原有锅炉额定出力给予每蒸吨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锅炉额定出力小于(含)0.5蒸吨的,按1蒸吨补贴标准折半给予补贴;大于0.5蒸吨,小于(含)1蒸吨的,按1蒸吨补贴标准补贴;大于1蒸吨的,按实际出力计算补贴额度(0.7兆瓦=1蒸吨)。

(三)采用热水配送(须拆除原有锅炉)的,不考虑原有锅炉出力,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

(四)补贴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实际核算补贴额度给予补贴;超过(含)30万元的,按30万元给予补贴。

三、奖补原则

(一)未能在年度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不予补贴。

(二)使用国家或省政府性资金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不再享受市本级补贴。

(三)财政供养单位须主动淘汰燃煤锅炉,不享受补贴。

(四)改燃、配水但不拆除原有锅炉的,不予补贴。

(五)采用天然气、电与污水源热水机组等组合式方式的,按投资或补贴较高一项给予补贴。

(六)供热锅炉并网的由市容环境管理局另行组织研究制定相应入网优惠政策,不适用本奖补办法。

(七)2014年以来,违法新建的燃煤小锅炉业户不适用本办法。

四、奖补程序

(一)燃煤小锅炉业户按方案要求完成淘汰整治验收后,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及奖补资金申请,并填写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意见表,由市环保局、市容局、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会签后报同级财政局复核。

(二)市财政局复核同意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各业户。

(三)市财政局可组织对拟进行奖补的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五、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文件。

(二)奖补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和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意见表,其中奖补资金项目审查意见表必须由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整改投资证明材料(工程决算、会计事务所评估报告等)。

(四)改造后新购置锅炉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编制环评报告并经环保部门批复。

(五)项目验收文件(验收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六)项目实施前后图片资料。

(七)锅炉产权是个人的,提供个人工商银行储蓄卡卡号和身份证明;锅炉产权是单位的,提供单位开户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六、有关要求

(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资金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