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我区关于《加强对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行为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船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行为
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市容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和秩序,根据市城市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从9月2日起对辖区10条街路范围内的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并实施长效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长春路、青岛街、鞍山街、福绥街、光华路、北大街、桃源路、和平路、珲春街、南京街等10条主要街路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逐步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及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1、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修车、洗车、汽车配件销售及占道加工业户予以取缔;
2、对无环保部门合法的环评手续的加工企业及噪音超标业户进行限期整改或取缔;
3、对超范围经营的业户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查处;
4、对违章占道修洗车辆严格查处。
(二)经有关部门同意需占道修车、洗车的,需达到以下标准:
1、商家具有合法占道审批手续。
2、在指定区域(修洗车泊位)从事占道修车、洗车行为,不得超范围、超面积经营,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地面须铺设防污设施。
4、不得破坏马路边石、私设上车缓坡。
5、对不按规定地点、面积及擅自占道经营的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管重罚。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污水排入雨污水井及管道。
三、责任分工
(一)区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经营业户调查摸底、宣传教育及日常管理和查处,对不符合规定的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经营业户进行限期整改或取缔。
对利用马路边石私设上车缓坡及因修车、洗车造成地面污染的,依据相关规定严管重罚。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提供警力保障。交警部门对违章占道修洗车辆要依法严格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修车、洗车、汽车配件销售及占道加工业户坚决予以取缔。
对汽车配件销售业户颁发营业执照时,应严格审查其经营条件,确定经营性质,明确提出禁止进行占道修车,如有修车行为应按照超范围经营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核准颁发加工行业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其经营条件,并明确提出严禁占道作业要求。
(四)区环保局要严格按照环评标准,对产生噪音的加工行业及修洗车排污问题实施严格监测和管理,对超标企业和业户进行限期整改或取缔。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郝德静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泽生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 员:霍继宏 船营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 成 船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黄 莺 船营工商分局副局长
于培源 区环保局副局长
马学义 船营区建设局副局长
各街道办事处城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主任:孙明刚。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9月2日---9月30日)
各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管路段内的修车、洗车及加工企业和业户进行调查摸底,汇总后填写《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摸底调查表》,并于9月26日前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规范整治阶段(10月1日---10月25日)
各责任单位按照调查摸底情况,结合区域实际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将整治情况以及量化数据成果每周进行汇总并填写《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整治情况统计表》,上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阶段性整治,使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转变经营模式,达到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无无证经营,无占道污染路面,无超面积、超范围经营,噪音符合标准,各项手续齐全等标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
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辖区10条街路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
第四阶段:长效管理阶段(11月1日以后)
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实施长效化管理,确保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1、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按照整治工作内容的重点,统筹安排,抽调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分解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时限完成。
2、整治阶段结束后,要制定长效管理制度,针对重点难点路段加强管理,确保整治成果。
3、各责任单位要保持部门间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件及信息,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实际工作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有关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
附件:1、全区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业户摸底调查表
2、全区占道修车、洗车及加工规范整治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