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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蛟河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号:蛟政办发〔2013〕39号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蛟河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蛟河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蛟河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巩固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卫生机构建设和促进改革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诊疗费用补助 (一)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才能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的补偿。门诊一般诊疗费为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注射器、输液管等),统一收费标准一次为5元,收取农民患者1元,新农合给予补偿4元。 (二)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诊疗行为次数为准,要求村卫生室的新农合报销登记表、处方、健康档案必须一致,每个诊疗人次新农合补偿4元,全年一般诊疗费的补偿人次不得超过本村参合人数,每月拨付一次。 (三)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必须是国家基本药物,并且在新农合村级药品目录范围之内,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 考核结果85分以上的为优秀,一般诊疗费按实际发生诊疗人次足额拨付;75—85分的为合格,一般诊疗费按实际发生诊疗人次的90%拨付;60—75分为基本合格,一般诊疗费按实际发生诊疗人次的70%拨付;60分以下为不合格,一般诊疗费按实际发生诊疗人次的50%拨付。套取新农合资金的和一般诊疗费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拨付一般诊疗费。 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否则不予进行补助。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总量以村卫生室实际服务人口数进行计算,按照乡村医生承担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任务比重的40%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以乡镇卫生院每月、季、半年、全年考核和市社区办季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补助经费。 考核结果85分以上的为优秀,补助经费全额发放;75-85分的为合格,补助经费按90%拨付;60—75分为基本合格,补助经费按70%拨付;60分以下为不合格,补助经费按50%拨付。没达到分值的村卫生室处罚的部分经费用于奖励工作优秀村卫生室。 三、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经费 (一)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总量以村卫生室实际服务人口数进行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补助资金由省(含国家)、市县级财政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市财政按照省级匹配资金总额计算并匹配本级补助资金,将匹配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三)基本药物制度补偿经费拨付与乡村医生实际工作量相吻合,据实发放。以乡镇卫生院每月考核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季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发放补助经费。 考核结果85分以上的为优秀,补助经费全额发放;75-85分的为合格,补助经费按90%拨付;60—75分为基本合格,补助经费按70%拨付;60分以下为不合格,补助经费按50%拨付。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