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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3-14 16:15
  • 蛟政通告〔2020〕4号

  为加强森林、湿地、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林地清收、退耕还林成果,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蛟河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封山禁牧是指市政府对林地、湿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马、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禁牧范围为蛟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等不同权属的林业用地、湿地。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林地、草原所有者、经营者要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控制在禁牧区域内喷施化学除草剂和投放鼠药。确需投放的,须提前10日进行公示,并在投放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水源涵养库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及流域两侧1000米范围内,严禁投放任何有毒有害物品。

  四、违反本通告,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拒绝交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畜主按毁坏株数3倍数量进行补植。拒不补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植,所需费用由畜主承担;毁坏数量较大或毁坏国家珍稀树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畜主的法律责任。

  五、封山禁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允许他人在禁牧区放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在禁牧区放牧或积极参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禁牧区保护组织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并广泛开展对所辖村屯、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做好禁牧工作。市林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七、大力推行和提倡舍饲养畜,严禁自由放牧。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各养殖户自行将放养牲畜进行圈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