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城市建成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单位和个人需要张贴宣传品、广告的,应当张贴在公益性便民广告栏和公共信息栏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居民住宅公共部位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各类标语、宣传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张贴违法广告的整治工作。清除张贴类广告的,应当清除彻底;清除喷涂类广告的,应当用建筑物原色涂料覆盖。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用设施,其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五)施工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工地,其使用权人为责任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其管理者为责任人。
(七)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河道及其沿岸,其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违法散发、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胶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
六、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