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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8-01 13:42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区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区建成区内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棚亭厦等均属违法建筑(含审批超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如未拆除,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船营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