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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4-07-09 10:45
  • 桦政规〔2024〕1号

  为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新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I类禁燃区:铁路线-清水大街-辉发河故道北-金桦路-桦甸大街-磐桦路-渤海大街-人民路-桦甸大街-莲花路-大兴街-光明路-启新街-新安大街-人民路-清水绿堤广场-清水大街-金城公园-辉发河故道以西-渤海大街-光明路-铁路线的围合区域。

  (二)Ⅱ类禁燃区:磐桦路-桦甸大街-人民路-渤海大街-磐桦路的围合区域。

  (三)Ⅲ类禁燃区:金桦路-清水大街-人民路-新安大街-启新街-光明路-大兴街-莲花路-桦甸大街-金桦路的围合区域。

  三、管理类别及具体规定

  桦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别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Ⅰ类(一般)、Ⅱ类(较严) 、Ⅲ类(严格)进行管理。桦甸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和管理类别进行适时调整。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与管控要求不符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一)I类禁燃区

  1.禁止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4.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5.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Ⅱ类禁燃区

  1.禁止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4.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Ⅲ类禁燃区

  1.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3.现有燃用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设施,须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4.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5.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指派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2024年6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桦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桦政函〔2024〕10号)废止。

  附件:桦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附件-桦甸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pdf

  

 

 

 

 

 

 

  桦甸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