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直各相关部门:
经评估,2021年5月13日区政府发布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5月12日。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市全面落实违法建设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域内建成区范围内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区建成区内凡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及棚亭厦等均属违法建筑(含审批超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或者在接到拆除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未拆,有关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提高日常管控效率,对新增违建及时制止,快速消除,实现“零增长”。
四、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