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舒兰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舒兰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任务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我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措施
(一)确定康复救助对象。
切实将下列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纳入救助范围:
1.具有舒兰市户籍(或持有舒兰市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二)确定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救助标准依据《舒兰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2019-2019年补助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建立救助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确定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舒兰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2.审核。舒兰市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3.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省相关部门评审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吉林市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4.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依据补助标准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经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原则上每个项目3个月进行1次结算。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确定资金来源。
市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县级承担部分)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市财政局要保证省财政下拨的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市政府负责制。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市残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配置、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各乡(镇)街,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残联等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救助保障。
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要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市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市残联及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单位及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
(五)加强社会宣传。
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舒兰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附件
舒兰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序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参考补助标准 |
单位 |
服务特定人群 |
资金来源 |
备注 |
1 |
手术类 |
人工耳蜗 |
9.45万元,其中人工耳蜗产品6.25万元,手术费1.2万元,康复训练费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人工耳蜗产品、手术为一次性救助;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2 |
矫治手术 |
最高补助3.55万元,其中手术费2.55万元,术前检查筛查费0.08万元,矫形器产品0.12万元,康复训练费0.8万元。 |
例 |
0-16岁肢体残疾儿童 |
省/市/ 县级财政 |
—次性救助 |
|
3 |
康复训练类 |
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4 |
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5 |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智力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6 |
孤独症儿童康 复训练 |
2.4万元 |
人 |
0-6岁孤独症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0-6岁以内可连续救助。 |
|
7 |
辅具器具类(含产品采购及适配) |
低视力助视器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低视力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3年;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
8 |
助听器(双耳) |
0.72万元 |
人 |
0-6岁听障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4年。 |
|
9 |
装饰性上肢假肢(含手部、腕离断、前臂、肘离断、上臂、肩部假肢) |
最高补助0.5万元 |
例 |
0-6岁上肢缺肢者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
10 |
特殊假肢(含膝离断、髋离断假肢) |
最高补助0.6万元 |
例 |
0-6岁膝离断、髋离断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假肢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
11 |
大腿假肢 |
0.5万元 |
例 |
0-16岁大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2 |
小腿假肢 |
0.3万元 |
例 |
0-16岁小腿缺肢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 |
|
13 |
下肢矫形器(含踝足、膝踝足、髋膝踝足矫形器) |
最高补助0.3万元 |
人 |
0-6岁肢体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使用年限为1年;具体部位的矫形器适配按实际发生给予补助。 |
|
14 |
基本型辅助器具 |
人均0.1万元 |
人 |
0-6岁残疾儿童 |
中央/省/市/ 县级财政 |
必要时更换;本标准为人均补助标准,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