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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蛟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6-08-10 09:30
  • 蛟政办函〔2016〕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蛟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0  

 

 

 

 

蛟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尽力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进一步拓宽棚户区改造项目多元化安置渠道,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棚户区居民早安置、早改善、早受益,根据国家、省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化安置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市政府根据征收项目情况,确定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方式,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公布。

第三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且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实行:

   (一)被征收人有证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评估单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二)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货币补偿款20%予以货币奖励。

(三)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7/平方米的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四)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五)被征收有证房屋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的,按照一套房屋进行补偿。

第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且选择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的,除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款规定实行外,另按下列规定实行:

(一)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由政府提供团购服务,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按所购置房屋地域不同享受不同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价格最高不超过2300/平方米。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贴。

新购置房屋超出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二)被征收人除有证房屋外,其他附属设施按房地产评估单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购置房屋户型为棚改政策规定的多层住宅45—90平方米,高层住宅50—90平方米。购置房屋户型超过9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不含90平方米),不享受1000/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第五条  被征收人按照《蛟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取得的货币补偿(含货币补偿款及其他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七条  市棚改办负责本市商品住房服务平台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开发单位自愿将在本市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当年1031日前可以办理入住手续)用于货币化安置的,应当向市棚改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供房意向书及承诺书。

(二)房源信息表,载明商品住房的位置、户型及套数、装饰装修、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三)商品住房项目前期手续。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市棚改办对开发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基础数据统计表》。开发单位需要调整平台信息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棚改办适时调整。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住建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购置时限、结算方式等事项。

(二)供房单位向被征收人供房价格不得高于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公布价格,并应当落实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公布的优惠政策。

(三)被征收人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棚改政策规定的户型标准的,享受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优惠政策。

(四)供房单位与棚改服务承接主体按照商品住房购房结算凭证结算购房款。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在确定商品住房供房单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商品住房房源信息书面通报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商品房预(销)售行政管理部门。

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商品房预(销)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通报房源的预(销)售、抵押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为3个月。

第十条  供房单位负责为被征收人统一办理房屋产权证。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统一办理的,供房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必要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购房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出具《选房通知书》。

(二)被征收人持《选房通知书》选定安置房源后,由开发单位出具《选房确认书》。

(三)被征收人持《选房确认书》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结算房屋价款。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选房确认书》和结算凭证与供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注明的期限选购房屋。

《选房通知书》《选房确认书》不得套现及转让。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朝向、成新、配套设施等因素进行评估,以房地产评估单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本规定中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在本省域内从业,具有三级或三级以上资质,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补偿价格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及土地类别制定及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照《蛟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