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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山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6-04-01 09:15
  • 蛟政办函〔201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团山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1

 

 

 

团山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团山子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3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蛟河市团山子水利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区枢纽建设区及供水管线施工区建设生产生活设施的通告》(以下简称《停建令》)和《蛟河市团山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团山子水库农村移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团山子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包括原迁人口(原始搬迁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蛟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移民办牵头,前进乡和黄松甸镇全力配合,前进乡团山子村、黄松甸镇三合村三委班子要详实反映移民基本情况,准确反映群众意见,全力配合做好本村水库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市长任组长,市移民办、市团建办、前进乡、黄松甸镇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后扶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移民办。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核定,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每年核定1次。

第七条  人口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原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文化程度、出生日期、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和联系电话等;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八条  原迁人口享受直补政策,落实到人,生产安置人口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扶持,落实到村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从20141031开始扶持,扶持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签章认可(委托他人的要有委托证明)。人口核定结果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市政府;汇总成果应由村组、乡镇、市各级单位以及负责人签章认可。

第十条 核定登记成果在上报前须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原迁人口核定登记界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给予核定登记。

1.该水库淹没影响范围内,通过市政府组织具有实际搬迁过程的农村人口;

2.符合本项1规定,在20141031之前(搬迁前)娶妻(入赘)到移民户,户口尚未迁入的;

3.符合本项1规定,在20141031之前(搬迁前)新生人口尚未落户的;

4.符合本项1规定,在《停建令》(2011111)下发后,在异地安家的人口。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口不予核定登记。

1.非农户口的原迁人口;

2.搬迁前20141031已死亡的原迁人口;

3.原迁人口搬迁安置后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口;

4.为安置移民调出土地的原居住地人口。

第十二条  人口核定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一)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提出书面申请,未落户人口注明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核定登记权利。

(二)提交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房照、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宅基地使用证、未落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提供相应证件的视为放弃核定登记权利。

(三)户主或主要家庭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地点填写登记表;工作人员采集证明材料时需按户留存档案,工作过程要留影像资料。

(四)核定登记结果要进行张榜公示,对提出异议的人口,进行重新调查核实(错登、漏登、重登),对调整人口登记进行二榜公示。

(五)市移民工作办公室归档立卷;

(六)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由村(组)、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政府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依据上级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等机关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蛟河市移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悖时,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