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磐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
磐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15〕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 责任主体。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教育、卫生计生、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乡镇街区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受乡镇街区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范围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因子女就学、家庭成员死亡安葬等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
(二)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下同)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各乡镇街区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所在地乡镇街区受理。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所在地乡镇街区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3)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居住证)、低保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5)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6)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7)疾病、就学、残疾、离异、死亡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
1.各乡镇街区、村(居)委会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各乡镇街区或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七条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区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一)一般程序
1.乡镇街区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对“户在人不在”或“人在户不在”申请临时救助的居民,其在居住地或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各乡镇街区可通过市民政局委托居住地或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2.市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区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街区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由各乡镇街区主管领导组织民政办主任及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评议审批,并由主管领导提交党委会通过。审批结束后,各乡镇街区要在每月10日前,将审批明细经民政办主任和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审批档案和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市民政局存档备案。
4.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及时予以批准,并按照合规方式发放救助款(物)或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不符合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由乡镇街区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5.对经批准后给予临时救助的困难对象,市民政局要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各乡镇街区审批的,各乡镇街区也要建立一份复印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以备迎接检查,电子档案供乡镇街区日常管理使用。
6.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乡镇街区、市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一)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要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民政部门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
(二)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发放的衣物、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市民政局可利用慈善超市等平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要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提供的临时住所,由市政府通过公租房予以解决;情况紧急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短期住宿。
(三)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五章 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
第九条 救助资金。
(一)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二)市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如有结余,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市民政局应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救助标准。
(一)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相应月数”一般按1—3个月掌握,最多不超过6个月。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月人均38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1人家庭,月人均支出超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超出部分在城市低保标准1倍以内的,给予1人1个月的临时救助,即380元×1人×1个月=380元;符合救助条件的2人家庭,月人均支出超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超出部分在城市低保标准1―2倍之间的,给予2人2个月的临时救助,即380元×2人×2个月=1520元;以此类推;符合救助条件的X人家庭,月人均支出超过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超出部分在城市低保标准6倍(含6倍)以上的,给予X人6个月的临时救助,即380元×X人×6个月=2280X元。
(二)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各乡镇街区主管领导向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二)在各乡镇街区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建立社会救助热线,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三)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四)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社会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优势,探索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二条 强化能力建设。
(一)市政府将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
(三)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不断加强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电子显示屏、宣传册、明白纸等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第十三条 落实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民政、财政、教育、卫生计生、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三)各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5.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临时救助申请一次性告知单
2.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3.吉林省临时救助审批表
4.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事项流程单
附件1
临时救助申请一次性告知单
一、需向管理审批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3.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5.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6.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7.疾病、就学、残疾、离异、死亡等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的权利
1.咨询政策的权利。临时救助承办部门或机构应通过服务窗口或咨询举报电话,为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2.提出申请的权利。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街区不得拒绝受理。
3.符合条件获得救助的权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审批机关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救助、应救尽救。
4.知晓不予救助理由的权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的申请人,由市民政局委托乡镇街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义务
1.如实申报的义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基本情况、遭遇困难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2.授权核查的义务。申请人应授权并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3.服从监管的义务。申请人在申请、获得临时救助期间,应服从管理审批机关依据政策法规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4.承担违法责任的义务。申请人应承担因虚报、瞒报等行为造成的违法责任及相应后果。
附件2
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
本人自愿授权社会救助管理审批机关及其委托的办事机构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及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本人同时承诺:在《申请临时救助家庭基本情况登记表》中由本人或代理人所填列的全部内容及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隐瞒,存在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的违法违规责任。
授权人1(签字、按手印):
授权人2(签字、按手印):
授权人3(签字、按手印):
授权人4(签字、按手印):
授权人5(签字、按手印):
授权人6(签字、按手印):
授权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救助类别: |
□急难型 |
□支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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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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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
□困境低保 □一般程序 |
□其 他 □紧急程序 |
(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设置11位编码, 格式为:1位紧急程度代码Y/J+4位年份 +2位乡镇代码+4位救助顺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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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由管理审批机关填写
吉林省临时救助审批表
居住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 村(社区)
户籍地址: 县(市、区) 乡(镇、街) 村 (社区)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吉 林 省 民 政 厅 监 制
(相关证明材料粘贴处)
指标解释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与户主关系指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或其他。
6.病种指所患疾病简要名称。
7.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8.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9.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10.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接受捐赠(赠送)等净收入。
临时救助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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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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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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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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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 本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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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或居住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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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
□家庭对象 □个人对象 |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
□本地户籍 □非本地户籍 |
□低保对象 □非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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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火灾 □交通事故 □突发重大疾病(病种: ) □困境低保 □支出型困难(病种: ) □其他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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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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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关系 |
公民身份号码 |
暂住证或居住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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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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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收入 |
共计 元 |
经营净收入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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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净收入 |
共计 元 |
转移净收入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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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合计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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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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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
共计 元 |
银行存款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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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 |
估值 元 |
车辆(船舶) |
共计 辆(艘),估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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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 |
估值 元 |
大型农机 |
共计 辆,估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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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共计 套,估值: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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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合计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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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支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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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支出 |
共计 元 |
医疗支出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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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支出 |
共计 元 |
其他支出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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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合计 |
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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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内容由申请人(或代理人)据实填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小额审批情况: |
1.信息核实情况: 基本信息:□属实 □不属实 说明: 收入情况:□属实 □不属实 说明: 财产情况:□属实 □不属实 说明: 支出情况:□属实 □不属实 说明: 承办人签字: |
2.评议情况: 评议人签字: |
3.公示情况: 公示地点: 公示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说明: |
4.审核或小额审批情况: □审核建议 □小额审批 救助标准:救助人口: 人 救助月数: 月 适用低保标准: 元/月 救助方式:□社会化发放 元 □发放现金 元 □发放实物 (折现: 元) □提供转介服务 经办人签字: 审核(审批)主管签字: (公章) 相关领导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 |
救助标准:救助人口: 人 救助月数: 月 适用低保标准: 元/月 救助方式:□社会化发放 元 □发放现金 元 □发放实物 (折现: 元) □提供转介服务 复核人签字: 主管科长(主任)签字: (公章) 相关领导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
本页内容由管理审批机关填写
附件4
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事项流程单
申请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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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 本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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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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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或 申请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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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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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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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或 居住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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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类别 |
□家庭对象 □个人对象 |
□城市居民 □农村居民 |
□本地户籍 □非本地户籍 |
□低保对象 □非低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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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火灾 □交通事故 □突发重大疾病(病种: ) □困境低保 □支出型困难(病种: ) □其他特殊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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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一事 一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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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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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字: 2.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①由 部门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为 ②由 部门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为 ③由 部门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为 ④由 部门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为 ⑤由 部门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为 3.联席会议相关部门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部门公章) (部门公章) (部门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部门公章)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