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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的公告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13-12-17 12:43

为充分利用好我区的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我区的生态环境,增强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防止林业用地非法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清收非法侵占林地实施停耕还林公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被蚕食林地、毁林开垦等非法侵占的林地均属本次清收还林的范围。

二、对收回的被侵占林地,采取集中清收、分批还林方式,从2014年起全部停止耕种,三年内完成还林任务。

三、收回的国有林地,由国有单位组织造林。收回的集体林地,林改后已经承包到户的,由承包者进行造林;未进行林改的,待林改结束后,由承包者进行造林;暂时无法进行林改的,可在村民大会决议通过的基础上,采取合作造林、承包造林等方式,将林地公开对外发包,由承包者进行还林。

四、还林方式不限制林种、树种,既可以是防护林、用材林,也可以是经济林,还可以作为绿化苗木基地,但不允许林粮兼种,不允许以栽种经济林为由继续耕种。

五、还林地块达到造林合格标准的,当年发放林权证,兑现苗木补贴;未达到造林标准的,待下年度补植补造,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发放林权证,兑现苗木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六、对2014年继续违法在林地上耕种农作物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侵占林地10亩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侵占林地10亩以上的,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