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04-20 13:47
关于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困难居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吉市政发[2005]34号

 

关于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和困难居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吉林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鼓励和扶持其自谋职业,增强其劳动自立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筑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持有《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低保家庭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和持有《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困难居民)

二、优惠扶持政策的内容

(一)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有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或从事餐饮服务的,卫生部门要优先审批,减免健康体检费50%,免收《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免收年审费。

(二)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有申请自谋职业的,如果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同等情况下,城市管理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免收工本费,免收占道经营费,并且鼓励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进入各城区政府已批设的全市56个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的露天占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减免所有经营收费项目

(三)低保对象中有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优先为其办理执照,减收、免收或缓收个体管理费、市场管理费。

(四)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和新办小网点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减免税费照顾。

(五)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家庭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学区入学的,免杂费;考入计划内高中的,免学杂费

(六)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免缴居民卫生费、垃圾处理费和治安管理费,免收各种社会集资等款项。

(七)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患病在本市医疗单位就医的,免收专家挂号费;在解放军二二二医院、吉林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和区级医院就医时,减免手术费20%,减免CT等全部检查费用30%,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50%;在市区内其他非营利性医院就医时,减免手术费15%,减免CT(第二人民医院除外)、核磁共振等全部检查费用15%,普通住院床位费减收20%。

(八)低保对象中患有精神病、癌症、慢性肾衰、再生障碍性贫血和重症肝炎等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性补助或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等特殊救助。

(九)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有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免收工本费。

(十)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一)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

(十二)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居住楼房并享受供热的,享受减免供热费待遇。减免标准: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减免的基准面积,超过60平方米部分的供热费不在减免范围内,由个人全额承担;低于6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为减免的基准面积。符合减免条件的低保对象家庭享受减免80%—100%的供热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享受减免30%—50%的供热费。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十三)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租住公房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租金50%收取,高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原有标准收取。

(十四)低保对象住房动迁的,低保对象原住房在40平方米以下,并且家庭在本市(含集体土地)没有其他正式住房,由拆迁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予以安置(棚户区改造的,按36平方米执行)。低保对象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私产的,安置后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互不结算差价。低保对象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公产的,安置后房屋产权归原产权人所有,互不结算差价,低保对象与房屋产权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五)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收看有线电视的,享受减免初装费50%,减免收视费25%待遇。

(十六)低保对象享受“一费清”的殡葬服务收费待遇,即交费300元,可享受遗体火化、遗体运送、骨灰寄存一年的服务。

(十七)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需要法律帮助的,可以免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刑事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案件;确需予以公证的相关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十八)慈善机构对低保对象中的高考应届毕业生考入重点大学的提供升学资助。

(十九)低保对象中发生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到“阳光超市”申请实物救助。

(二十)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和孤儿给予特殊救助。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的有关事宜

(一)市、区民政局主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居民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城市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给予优惠扶持政策,谁主管谁负责,不打折扣,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审批工作,严格坚持标准,认真履行程序,保证工作质量。

(三)城市低保对象凭《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居民凭《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扶持。《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吉林市城市困难居民证》不得买卖、转借、伪造、涂改。对违反规定的,取消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退出保障的人员,必须将有关证件交回到发证机关,不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四)今后凡出台涉及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个人缴费的政策,制定政策的部门都要做出对低保对象和困难居民给予适当减、免、缓收费的规定。

(五)原有政策或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