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3-08-22 11: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我市建成区内违法建筑的通告
通告〔2013〕6号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实施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重点拆除的违法建筑包括:

(一)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建设的违法建筑;
   
(二)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清水绿带、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在建筑物顶层、露台(平台)上建设(楼上楼)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四)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五)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七)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八)其他情况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拆后及时进行硬化、绿化、美化。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或者违法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五、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行使强制执行权。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及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