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公交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城市客运出租车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通行的“黄标车”应遵守本通告。
三、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
(一)
(二)
(三)
(四)从2017年起,市建成区内道路和桥梁禁止“黄标车”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在限制通行时间和区域内通行的“黄标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
吉林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