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吉林市集中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4日
吉林市集中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整改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林地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整治行业乱象,集中查处、整改非法侵占林地问题取得明显效果,努力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加快推进依法治林进程,营造安定、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毁林开垦、毁林种参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二)违建别墅、修坟建墓、建设养殖场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三)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及擅自采石采矿等非法侵占林地行为;
(四)在以往开展环保督察、森林督查及打击非法侵占林地专项行动等活动中整改不彻底的非法侵占林地问题。
三、责任单位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依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开展非法侵占林地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函〔2019〕83号)中明确的分工履行职责。
四、实施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2019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林业、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侵占林地问题开展拉网式清理排查,做到排查全面、不留死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彻底查清各类非法使用林地情况,实行数字化、精细化管理,逐一登记,建立问题台账。2019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排查清理出的问题,梳理归类,汇总上报(详见附件1、附件2),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治主体、各阶段任务、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二)查处整治阶段(2019年7月1日至12月20日)。
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违法行为,对已做出林业行政处罚、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该查处的要坚决查处到位,该拆除的要坚决拆除到位,该恢复的要坚决恢复到位,该还林的要坚决还林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到位,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到位。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批、以罚代刑、以纪代刑。对阻力大、影响大的案件要坚决排除阻力和干扰,一查到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有关人员,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各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汇总工作成果,认真分析非法侵占林地问题发生原因,从政策措施、日常监管方面,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专项行动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林业局。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承担起本辖区内非法侵占林地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统筹协调、督促乡镇(街道)及各相关部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任务。
(二)加强督导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专项行动各环节认真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直相关部门要对全市专项行动进行联合督导。
(三)强化信息报送。在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负责工作情况报送工作(详见附件3),每月20日前,向吉林市林业局报送排查整改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求同时上报书面材料及电子版,电子邮箱:627372866@qq.com,联系人:徐赐明;联系电话:64606896。
附件:1.吉林市各类非法侵占林地排查表
2.吉林市各类非法侵占林地明细表
3.吉林市非法侵占林地专项行动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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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各类非法侵占林地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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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林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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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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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
非法开垦林地 |
非法矿山采石场 |
违建别墅 |
非法 养殖场 |
非法建设项目 |
修坟建墓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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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项目 |
公共事业、民生类建设项目 |
经营类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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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点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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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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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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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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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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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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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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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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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重点生态区域 |
自然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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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森林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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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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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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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权属 |
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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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类别 |
公益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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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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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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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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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环保督察中发现且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问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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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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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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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情况 |
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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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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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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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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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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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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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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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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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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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相应的问题类型处、所在重点生态区域、森林类别及权属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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