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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4 11:16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拆除全市住宅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为推进全市住宅区的环境整治,有效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市政府决定拆除全市住宅区内违法建筑,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住宅区内违法搭建的各类建(筑)物,要在3
月10前自行拆除。其中:棚、亭、厦要在2月28日前自行拆除。
二、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区有权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
特此通告。
200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