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1-01-26 15:5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的通告
通告〔2011〕1号
为切实做好我市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五个严禁”:
(一)严禁购买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及非法制贩的产品;
(二)严禁批发企业购买、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严禁将应储存在1.1级库房的产品存放在1.3级库房内;
(四)严禁超量储存,必须按每个库房的核定药量存放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库房内拆箱、野蛮装卸、超员等违规作业行为。
二、烟花爆竹零售业户要严格执行“十个严禁”:
(一)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
(二)严禁销售单个药量8克以上的双响爆竹以及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
(三)严禁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严禁销售标识不全、无生产厂家、无产品级别等假冒伪劣产品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四)严禁在零售场所内储存烟花爆竹超过30件(箱);
(五)严禁在零售场所内使用电、火类取暖设备;
(六)严禁火种火源进入各类烟花爆竹零售场所;
(七)严禁在零售场所附近以试放的方式促销;
(八)严禁擅自改变烟花爆竹专用销售棚位置、面积、结构;
(九)严禁在销售棚和指定位置以外摆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十)严禁在居民楼、办公楼、裙房、车库等建筑物内存放烟花爆竹。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政府设立烟花爆竹违法经营举报电话:64805685,欢迎社会各界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查实酌情给予举报人100—1000元的现金奖励;举报案情重大,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现金奖励。
五、市政府在各城区设立举报电话,船营区:64831076;昌邑区:62755110;丰满区:64685110;龙潭区:63041883。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