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9-24 16:19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应用现行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市政函〔2014〕2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我市现行城区基准地价所确定地价标准的基准日为200891,至今年91已满6年,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土地估价报告评审中典型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估协发〔201227号)文件中“基准地价标准超过6年的,必须附地方政府(包括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使用该方法的证明”的要求,现就我市继续应用现行城区基准地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满足我市土地管理工作需要,确定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土地价格,在我市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修订公布实施前,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更新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吉市政发〔20101号)文件要求,继续应用现行城区基准地价。为更好地发挥现行城区基准地价在实际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土地市场状况、产业政策、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及时更新不同用途、不同时点的地价指数,对现行城区基准地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基准地价标准合法、科学、客观、准确。

 

 

 

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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