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3-11-15 16:14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埠旧机动车转籍相关事宜的通告
通告〔2013〕8号

为积极推进国家节能减排试点工作,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要求,现将我市外埠旧机动车转籍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作为燃料的机动车辆;外埠旧机动车,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外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外,外地转入我市的旧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国Ⅳ标准);未达到该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车辆转籍手续。

三、在检验周期内转入的车辆,可以凭原地检验合格标志随时到各检测机构换领本市检验合格标志;超出检验周期转入的车辆,必须到当地机动车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四、外埠机动车转入我市的,国产机动车以出厂合格证记载的排放标准为准;进口机动车可先进行电话咨询(服务电话:0432-62750387),也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环保车型目录,确认所购车辆是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为外埠旧机动车办理转籍手续,或者为外埠旧机动车转籍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做好本通告的宣传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411日起施行,2011112公布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埠旧机动车转籍相关事宜的通告》(〔201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