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国发〔200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12号),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建设用地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观念统一到节约用地上来。尤其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各级政府要按照节约用地要求,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紧安排建设用地增量。
二、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过程中,要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相关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经营性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订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用地,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鼓励企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经依法批准建设多层厂房。
二)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住宅用地中,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无偿收回、依法没收、有偿收购等方式,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及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市、县(市)政府要加大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投入力度,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今后,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都要争取实施“净地”出让。
(五)加快建立建设用地使用评价制度。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利用强度和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普查评价,重点对各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后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实现节约集约用地城乡一体化
(一)鼓励整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依法、平等互惠、自主自愿的原则,整合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严格按照镇、乡、村规划,依法批准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当地政府要鼓励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而购买空闲住宅。
(二)建立农民住宅信息动态查询系统,加强宅基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把农民宅基地用地审批关,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面积建房。要建立农村人口、家庭、婚姻、住宅情况的信息库和动态查询系统,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建设住宅或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及“小产权房”。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以建设农业生产看护房名义建设住宅和别墅。
五、严格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一)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用地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查处严重破坏、浪费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充分利用土地,或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全面防范企业“圈占”土地,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实行闲置土地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相挂钩。以土地闲置率2倍的比率核减计划指标,即上一年度闲置土地占供地总量的20%的,核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40%。
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要把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决策中,落实在各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要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上级政府。届时,市政府将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吉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