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 点 任 务 分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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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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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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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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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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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采取整合改造现有设施、挖掘社会闲置资源、共享养老机构场地等多种渠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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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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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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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功能,整合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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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建委、发改委、房产局、老龄办会同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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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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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对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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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财政局、残联、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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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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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社区普遍建立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兼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医疗康复等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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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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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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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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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发改委、商务局、人社局、卫生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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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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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区域内老年人口、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分布等基础数据。在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老年人状况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等服务信息,组织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有效对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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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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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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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商业设施以及公办培训中心、疗养中心等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符合条件的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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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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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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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两年内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1个以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经济困难老人为主的综合性公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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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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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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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已建成的可采取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稳妥进行改制、改组;新建的可采取服务外包、项目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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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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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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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托底作用,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农村社会福利中心改善设施条件,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跨乡镇整合组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将整合后闲置的农村社会福利中心转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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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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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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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在老年人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有场所设施基础的行政村优先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开展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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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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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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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建立城乡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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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文明办、卫生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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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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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养老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内设医务室。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合作,支持具有康复资质的医院在养老机构中开展老年人康复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探索建立三级甲等医院与养老机构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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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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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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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按照服务范围主动为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上门诊视、健康指导等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健康小屋”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家庭病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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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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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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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准入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依托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化平台,实现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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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卫生局、民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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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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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中专院校护理专业、社会服务与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和家政学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鼓励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热心养老事业、具有创业精神的人员,领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支持医疗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招聘到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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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民政局、编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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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落实省养老服务培训“710”计划,参训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社工人才和专业人才培训。支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以及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后从事养老服务。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和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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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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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有志于从事养老志愿服务的人员到社区志愿服务站注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建立爱心企业与养老机构帮扶机制,促进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制度化。鼓励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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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办、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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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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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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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具有资质的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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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民政局、老龄办、银监会、保监会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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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养老产业集群,支持大型养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建设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度假养老、特色医疗养老服务基地,打造养老品牌,形成对外产业辐射功能。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推动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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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民政局、老龄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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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养老机构准入、退出登记和监管制度。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业标准体系,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入住老人实名制管理,探索建立养老机构信息服务管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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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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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评估标准,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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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统计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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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和存量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成之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买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给予适当优惠。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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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农委、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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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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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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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市级财政新增养老床位补贴政策;实施困难老人和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继续实施高龄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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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财政局和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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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享受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费全免优惠。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养老机构参加消防培训的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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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局、国土局、房产局、发改委、市政公用局、工信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吉视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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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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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金融办、民政局、老龄办和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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