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3-05-20 10:33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经开管字〔2012〕121号
各局(室、公司),区直属部门,九站街道:
 现将《吉林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12年12月10日
 
 
吉林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权益,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依据中共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吉林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纳入吉林经开区生活救助范围:
1. 具有经开区常住户口且本人长期居住在本区的;
2.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3. 未享受低保、五保待遇及失地农民救助的。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多重残疾人群。
二、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240元生活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20元生活救助。
三、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本人委托的供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员会提出生活救助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或村委员会初审。社区或村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或村)公示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社区或村委员会填写《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残联,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或村)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经开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委托社区或村委会公示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社区或村委会及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区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将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录入微机管理系统,一人一档,按季度审核、发放生活救助金,不定期对救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停止发放救助金。
四、资金管理
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从管委会民生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局每半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建立个人救助资金账户,通过金融机构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并注明“重残补助”。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经开区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救助实施意见》(吉经开管字〔201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