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4-08-12 10:12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的通告》的通知
吉松花湖管字[2014]75号

各水运企业、有船单位、个体船只:

为加强松花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特发布《关于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的通告》,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的通告》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4811

附件:

 

关于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的通告

 

为加强松花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船只,特发布此通告。

一、松花湖辖区水域范围:以丰满水电站大坝为界,东至唐家崴子、腰岭子、月亮湾,西至林业干休所,上至五虎岛、卧龙潭水域。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登记和检验证书的各类船只,禁止在松花湖辖区水域航行和停泊;未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未依法取得有效适任证书的驾驶操作人员,禁止在松花湖辖区水域驾驶各类船只。

三、凡未取得相关合法证书的各类船只,不得在松花湖辖区水域航行和停泊,必须在2014817日前自行出水。

四、自2014818日起,松花湖管委会将组织海事、公安、渔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取缔松花湖辖区水域各类非法船只;凡在松花湖辖区水域非法航行、停泊的各类船只,逾期未出水的,一经查获予以没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13134426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