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6-08-22 10:52
关于印发《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的通知
松管规文〔2016〕2号

驻景区各企事业单位、各所属单位(部门):

《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印发,自2016816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6816

附件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旅游环境秩序

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正常旅游秩序,加强旅游标准化示范景区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花湖管委会)决定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旅游环境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欺诈游客、拉客宰客行为;严禁旅游从业人员驾驶摩托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在风景区辖区内各路口、道路、码头强行拉客、追客等行为。

二、风景区内严禁所有车辆非法营运、乱停乱放;严禁无证船只(包括渔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船只不按航运规定行驶、故意破坏运营秩序以及运载应购置而未购置风景区门票的游客。

三、风景区内经营场所,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守法诚信经营;各宾馆饭店(包括疗养院、培训中心等)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严禁出售过期变质食品;严禁乱堆乱放、乱贴乱挂等行为。

四、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业户,包括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和居民,应当保护风景区的景物、山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到码头和船舶密集区游泳和进行其它水上游乐活动,严禁野浴;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景区管理规定,接受、服从和配合风景区管理部门的工作管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风景区内私自进行建设,所有施工必须经松花湖管委会审批,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审批部门的监督下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做到文明施工。

六、松花湖管委会将采取专项整治、综合整治及日常巡查的方式加强风景区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吉林市松花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坚决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松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