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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0-06-11 15:34
  • 吉经开管字〔2020〕56号
 各相关部门、入孵企业:

    现将《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经开区管委会

2020530

 

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

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修订》。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入驻吉林经开区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办公楼及厂房、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内的研发、生产型孵化企业。

二、入孵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且签订孵化合作协议;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延至5年;

4.生产型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5.企业从事精细化工及碳纤维制品等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与生产;

6.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三、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

入驻孵化器的创业企业,在申请入驻之初,应向孵化器提交一份创业者本人制定的,或在孵化器项目经理协助下制定的创业孵化计划。

创业孵化计划应基本涵盖以下方面:

1.公司简介,如成立时间、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等;

2.公司产品(服务)及所处行业前景、竞争状况介绍;

3.既有的经营业绩和3年经营预测;

4.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生产组织、财务管理等)简介;                     

5.资金需求、使用计划;

6.投资回报预测;

7.对孵化器服务需求。

四、入孵企业的创业计划评估

1.由孵化器管理部门——区科技局进行创业计划内部评议;

2.经评议合格的计划书可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经发局、环保分局、应急局等部门对入孵企业做进一步评估审核,对企业的入驻提出具体建议,并对生产型企业的环评报告和安评报告提出具体要求;

3.管委会分管领导根据综合评估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接受该企业入驻。

五、孵化企业的入驻安排

1.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由吉林市经开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经营(吉林省精细化工孵化园暂由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

2.物业管理人员应向入驻企业介绍孵化器的房源情况、租金和相关费用的收取规定,根据物业服务管理程序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等合同文本,并收取房租、发放钥匙、演示各项服务设施、更新房屋及收费信息系统、协调安装电话与分配互联网IP地址、更新指引牌、登记初始使用的水电表、协助企业搬迁等日常管理工作;

3.项目管理人员应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着手制定该入驻企业的孵化计划、建立企业档案、更新企业信息库,向入驻企业详细介绍孵化器的优惠政策及管理制度,包括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孵化企业的毕业制度、孵化企业的退出制度、孵化器统计管理办法等。

六、孵化场地的租赁费用

1.生产场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包括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厂房、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其中: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一号厂房北侧加高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40元租赁。不含生产用水、电及供热费(水、电、供热每户单独计量,直接由相关收费单位收取费用);

2.办公场地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赁,包括吉孤公路480号精细化工孵化园办公室、九龙大路179号碳纤维公共应用研发服务平台厂房内办公室。含水、电及供热费,不含动力电电费;

3.经开区项目合作单位的租赁费用,另行商定;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从第4年开始租金上浮50%;

5.孵化场地的物业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七、孵化毕业企业的标准(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4.孵化器提供给企业的场地与服务,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

5.企业达到入驻时与孵化器共同设定的孵化目标;

6.企业被一个大公司兼并或收购。

八、孵化企业的奖励政策

对第一年入驻孵化器的企业,若入驻当年实现税收50万元及以上,可将当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为奖励资金给予返还;对入驻孵化器两年的企业,若第二年实现税收100万元及以上,可将当年租金的一半(即:每月每平方米10元)作为奖励资金给予返还。

九、孵化企业的清退原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项目,孵化器采取清退措施

1.在一段持续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的技术研发、营业收入、就业人数等停滞不前;

2.创业计划不断改变,且无法达到既定目标;

3.创业团队变更,核心创业者离开,经营管理混乱;

4.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发生改变,与孵化器支持的领域背离;

5.已达到毕业时间,尚不能并预期无法达到毕业条件;

6.未通过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

7.违反入驻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的企业;

8.对于清退企业,在接到退出通知后,应在限定期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孵化器管理部门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清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清退企业承担。

其他

本管理制度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吉林经开区孵化器管理制度》(吉经开管字[201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