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22-08-01 15:05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吉林市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突破瓶颈、补齐短板,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在吉林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冰雪试验区、中新食品区,下同)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对在本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注册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迁入吉林市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吉林市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由市(州)承担下一年度给予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迁入地在城区的,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迁入地在县(市)的,由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吉林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项目,本年度回本市纳税部分,一般计税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亿元且低于3亿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且低于5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注册地在城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企业所在区级财政各承担50%;注册地在县(市)的,县(市)级财政承担100%。(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对整建制迁入本市的企业总部,由引进地属地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自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资质升级和增项建筑业企业储备库,对两年内有升级和增项需求并具备初步条件的企业纳入储备库管理,由住建部门全程指导,支持企业升级和增项。(市住建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强做优。
七、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208/t20220812_1054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