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2018-03-29 09:13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快递服务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便捷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吉林市快递服务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便捷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320

 

 

 

 


                 吉林市快递服务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便捷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快递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管理,切实解决快递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进城“通行难、停靠难和投递难”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快递及城市共同配送服务专业化水平,促进快递服务及城市共同配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市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吉市政办函〔20164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包括快递企业和城市共同配送企业。其中快递企业是指本市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分支机构备案且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含国家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电商企业);城市共同配送企业是指经市商务部门和交警部门共同认定的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的物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包括邮政及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其中,邮政、快递服务车辆是指从事快件揽收、投递和运输配送的车辆(邮政服务车辆厢体含“中国邮政专用标志”字样,快递服务车辆含两轮车、三轮电动车、面包车、厢式货车及大型快递运输货车);试点城市专用车辆是指在吉林市(外五县)范围内,经吉林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统一管理,从事电商与物流快递的专用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是指经认定的在吉林市范围内专门从事经营性城市集中(共同)配送业务的货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主要车型包括机动车辆(主要包括电动汽车、封闭式面包车和厢式货车,其中的中型、大型、轻型和微型机动车,是指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所列的机动车规格)和非机动车辆(主要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应符合“四统一”管理模式要求,即:

(一)统一车型:车辆必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要求,且满足邮政、快递服务和城市共同配送专用标识的车辆(含试点城市定型推广使用V80 T80)。

(二)统一标识: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要求喷绘各快递企业的名称、专用颜色、专用标识,并在醒目位置喷绘“快递” “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城市专用车”统一字样。市邮政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根据快递企业和城市共同配送规模、网点数量、服务水平和道路交通资源状况,对使用专用标识的车辆实现每年总量滚动调整。

专用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仅用于本文所指车辆所包含的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

(三)统一管理:本文所指车辆由邮政管理局统一审核、登记、备案,商务部门配合,并由公安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快递车辆通行证。

(四)统一服务标准:本文所指快递企业或城市共同配送企业在使用本文所指车辆投递快件时,应按照《快递服务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快递和配送服务,不能按标准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提前沟通,采用用户认可的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请备案程序

第三条 本文所指车辆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下发《车辆通行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企业要求:

(一)为快递、邮政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的,需持有邮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二)为城市共同配送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的,需提供经商务部门联合出具的城市共同配送企业认定文件;

(三)为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的,需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国家试点专用车辆的电商企业。

申请车辆要求:

(一)车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吉林地区,车辆所有权属于相应申请企业;

(二)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29912-2013)所列的技术要求;

(四)必须具有本市机动车牌照,且未超过车辆检验有效期;

(五)在车辆保险有效期内,符合车辆上路基本条件,同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处理完毕;

(六)具有所属企业专用LOGO标识。

第四条 申请《车辆通行证》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邮政、快递、邮政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城市共同配送车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二)申请车辆信息表;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电商企业相关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经商务部门出具的城市共同配送企业认定文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申请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安全合规用车承诺书;

    (九)如申办车辆为新购置的车辆,需提供新购置车辆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并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分别受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和邮政、快递服务车辆的备案申请,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市商务局和邮政管理局出具认定文件,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备案并统一发放。

第六条 对持有《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车辆年检、环保测试合格的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和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统一由市快递协会开展备案登记,纳入统一服务管理。其中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的车辆需加入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信息平台,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经备案登记的邮政、快递服务车辆专用标识,由市快递协会统一组织协调各快递企业喷涂“快递”标志和企业品牌标识。对经备案登记的城市共同配送车辆标识,由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喷涂“吉林市城市共同配送”标志和企业品牌标识。

鼓励使用符合城市道路运输及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面包车、轻型厢式货车、新能源车作为邮政、快递服务车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并教育邮政、快递服务车辆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经备案登记、统一喷涂标志和企业品牌标识的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区分车型及用途,核发相应的《车辆通行证》。

 

第三章  便捷通行管理政策

第九条 对符合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四统一”管理模式,且已经备案登记、持有《车辆通行证》、已购置交通意外险且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能保障其便捷通行。

第十条 为构建城市快递运输网络,在国家对城市快递专用车辆的车型定型前,对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核、喷有“快递”专用标识的12座(含)以下载货汽车(试点城市专用车)运输快件及物品,确需通过禁行路线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确需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驾驶人在开启危险警示灯后,在确保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停车。在处理完揽收、投递工作之后,应立即驶离禁行路线或禁停路段。

第十一条 入城支线(干线)的邮政、快递企业大型货车允许通行时间为早8:00前至晚19:00后。进出高速路口,准予快递大型运输车辆在不影响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禁限路段保障其按时进出快递分拣中心。

 第十二条 对承担分拣中心至网点配送服务(包括大件投递服务)的2吨以下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通行证》,准予其在除早晚高峰禁行路段以外的时间段通行;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准予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停靠,但停靠时间不超过10分钟。邮政、快递服务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在大型商贸区、住宅区、医院等相关区域内应严格按照管理单位要求作业。

第十三条 对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及时放行;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因调查取证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驾驶人员或其所属企业,12小时内将所有标的物放行,检验鉴定后,及时放行车辆。

第十四条 对全市符合国家标准且能满足快件末端投递需求的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配有统一标识的物流快递末端车辆适当放宽通行限制。对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城市物流快递配送中转车辆、末端投递车辆纳入城市共同配送体系,设置专用车辆标识,办理入城许可,有条件的区域规划设置快递车辆临时装卸停靠场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喷有快递企业、试点城市专用车、城市共同配送专用标志的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城区),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为一车一证、统一编号,编号与车牌照号相对应,《车辆通行证》应张贴在快递运输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位置,便于路面执勤交警检查核实。

第十七条 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有效期为1年(按年度办理),当年有效,遗失不予补发。到期需换证的企业,应当在每年《车辆通行证》到期20日前按照申报程序办理,不需换证的企业应在《车辆通行证》到期后及时交回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及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仅限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城市共同配送企业进行运输工作使用,严禁伪造、倒卖、转借、转租、转让和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发放的邮政、快递服务车辆和城市共同配送车辆通行证:

(一)邮政、快递运输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档案注销、报废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车辆所属企业被取消快递业务经营资格的或被取消城市共同配送资格的;试点城市专用车电商企业倒闭、从事非电商企业经营的;

(四)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死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驾驶邮政、快递服务车辆,试点城市专用车辆,城市共同配送车辆超载、超速或闯红灯记录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商务局和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