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     时间:2025-06-04 09:51
  • 吉市政办规〔2025〕1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处分权利,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配售的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领导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市政府安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任务。

  第五条  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全面掌握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的刚性住房需求。

  第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需取得本市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保1年以上且处于参保状态;

  (三)申请家庭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政策;

  (四)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满5年;

  (五)其他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政策性住房的,需腾退政策性住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限制。

  第七条  申请家庭应诚信申报,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参保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街道(乡镇)、区住房保障部门联合民政、人社、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资格,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对进入轮候库的申请家庭实施动态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轮候申请家庭。

  第九条  根据申报确认的需求情况,以需定建,以需定购。通过收购存量商品房和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存量商品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5%的利润。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按照“一项目一账号”的原则,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和封闭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独立运行,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凡是因建设、收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资金不能平衡的,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应按照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安全环保、绿色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毛坯交付,建筑面积以50-10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基准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测算确定。

  单套住房价格按照楼层、朝向和位置等因素,在基准价格上下不超过15%的幅度内确定,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收购或建设完成后,采取摇号或抽签等方式组织申请家庭公开选房。选房完成后,购房人按规定缴纳房款、签订合同、办理入住。购房款可一次性支付或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配售价格、户型面积、房源位置、相关要求等由配售方案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市普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继承、遗赠、析产等情形时,权利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需提供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签订合同,将该套住房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又获得其他住房的,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持有年限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重大疾病、工作调动不在本地工作等特殊情形确需回购的,由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购房款扣除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70年平均计算;回购价格不考虑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添附成本等相关费用,已缴纳的税费、维修资金等不予退还。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43%),交付使用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使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全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腐败寻租、骗取资格等问题。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住房。购房人5年内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8日。

 

 

 

政策解读:http://gfxwj.jlcity.gov.cn/zcjd/202506/t20250604_1269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