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吉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严格执法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环保部新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新《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通知的函》、《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吉林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吉林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6-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船营区、昌邑区:
1、和平路-和平街-哈达宾馆北侧道路-铁合西路-拥军路-珲春北街-既有道路-吉长北线-迎宾大路-秀水大街-雾凇西路-卧云胡同-越山路-铁路线-西安路-欢喜路-长春路-秀水大街-西宁路-新生街-铁路线-吉草高速收费口-温德河河堤-农林街-松江西路-松江中路-松江东路-松江北路的围合区域、温德和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2、迎宾大路北侧沙河子广场至秀水大街之间第一排企业;
3、新邑街-迎宾路-铁合金公司北门-松江北路围合区域;
4、北山公园;
5、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二)龙潭区:
1、衡阳街-遵义西路-徐州路-湘潭街-滨江北路-龙潭大路-徐州路-中兴街-绥化路-汉阳街-郑州路-平顶山脚下规划路-新山街-黎明路-郑州路的围合区域;
2、长图线铁路-龙山路-乙烯路-吉化乙烯厂界-顺山路-炮楼山脚-龙北路的围合区域;
3、沿川路-铁路线-滨江东路-松花江堤的围合区域;
4、龙潭山公园;
5、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三)丰满区:
1、滨江东路-龙潭区界-松花江堤-滨江中路-滨江西路-滨江南路-吉丰路-铁路线-东山街-景山路-高新路-惠安街-深东路-环山路-吉林腰岭子庆岭公路-滨江东路—雾凇大桥-松花江东侧江堤-滨江东路的围合区域;
2、恒山东路-汽车园区东侧规划路-深东路-环城高速-吉丰东路-环山路的围合区域;
3、温德河南侧河堤-环城高速-蓝旗大桥-松花江南岸的围合区域;
4、石井沟天然河道东侧已建成区域;
5、东团山;
6、丰满街松花江沿岸的清水绿带工程区域。
以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不包括吉林亿斯特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建华锅炉房区域、丰电锅炉房区域等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划定范围可根据相关法规及吉林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进行相应调整。
三、管理类别
新《目录》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组合,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分为三类,第Ⅰ类管控程度一般,第Ⅱ类较严,第Ⅲ类最为严格。为了不降低管理水平,确保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按照新《目录》中第Ⅲ类管理类别严格进行管理。
四、具体规定
(一)按新《目录》中第Ⅲ类管理类别要求,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禁止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热源、气源不足或生产需要等原因暂不具备并网条件,可选择使用生物质气化锅炉或生物质专用锅炉配置高效除尘设施,并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保证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设施,须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2014年以前在用的燃用型煤、焦炭、兰炭、煤制气锅炉,须能够达到相应阶段国家或地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应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
(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各城区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所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料设备。
(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吉林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吉市政函[2015]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