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进吉林市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推进吉林市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市海淀区等37个城市(区)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43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2017年—2019年,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吉林市打造成国内一流的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成为东北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典范城市。
二、发展思路
以建设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为契机,建立产融合作服务平台,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强化金融服务载体,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促进我市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产融合作对接机制。
1.建立吉林市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搭建高质量的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实现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需求网上对接。平台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适时引进市发改委的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在条件成熟时整合工商、税务、环保、公安、法院等相关信息资源,实现“一个平台,一站式服务”。
2.建立重点项目和工业企业融资“红名单”。结合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围绕我市确定的“6411”产业、“中国制造2025”、两化融合、新型产业基地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建立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清单,将清单中的优质企业和项目列入 “红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对“红名单”中的企业和项目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二)强化金融服务载体。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建立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数据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奖励办法,对首次“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前期费用奖励5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重组ST类公司上市的我市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补。利用新一轮东北振兴政策,力争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推进2户、5户和10户企业上市(含新三板挂牌)。
4.设立5亿元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会同金融机构制定相关规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次数。应急周转资金主要为我市“6411”产业中及其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在企业新贷还旧贷和土地出让金等生产要素应急时,提供资金支持。以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为原则,参照同档次利率(以国家公布为准)适度下浮。
5.发挥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功能。鼓励融资担保公司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下调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给予担保公司不超过0.5个百分点的补贴。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执行对科技型企业5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担保费的优惠政策。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对“红名单”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执行不低于70%的折扣率。
6.设立特色银行。支持各银行在吉林市设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色银行。条件成熟时,围绕“6411”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等设立专门分支机构,鼓励本地银行合作增设特色银行。
7.发挥产业基金作用。结合我市“6411”产业发展,先行拟设立3只产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20亿元,碳纤维产业5亿元、汽车产业5亿元、医药健康产业10亿元,形成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先导,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营的产业基金模式。同时,积极引入国家和省级产业发展基金。
(三)创新金融产品。
8.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做好“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金融扶持工作,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开展科技型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纳税信用贷款”“科贷通”“农机贷”“速贷通”等金融服务。对创新金融服务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9.扩展“助保金池”和“种子基金”融资功能。继续增加“助保金池”铺底资金规模,2018年再发展2个“助保金池”。并拓展县(市)“助保金池”贷款业务,实现吉林地区全覆盖。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种子基金业务,重点为科技型及“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无抵押融资服务,每年列支600万元风险补偿准备金。
10.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业务,2017年在汽车行业整车厂与其上游零部件企业之间进行试点,2018年—2019年依托化工、钢铁行业中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其上游配套企业间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对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及上游配套企业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11.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缓解企业资金不足问题。加强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支持域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开展各类融资租赁业务。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企业,在融资需求上给予重点支持。
12.鼓励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中小企业综合运用短期融资工具、中期票据等进行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提供担保,支持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1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利用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的契机,支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有效提高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四)完善保障机制。
14.设立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工作的全局性工作,负责对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企业发展以及对“红名单”企业贷款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奖补政策的实施,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5.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努力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拓展合作银行并新增2个“助保金池”。市级财政要对产融合作服务平台建设及运维和 “助保金池”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