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脱贫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发农村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动力,建立“造血式”扶贫的帮扶机制,加快贫困户产业脱贫步伐,吉林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吉林市脱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与银行合作助力推进脱贫攻坚战。为管好用好基金,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为向银行融资而出资设立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以助力脱贫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通过政府引导、部门筹措、社会扶贫捐赠等方式筹集基金。市政府筹集基金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分配给每个县(市)200万元,每个县(市)至少匹配300万元。每个县(市)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全市基金初始规模不低于3500万元。以后视基金使用情况可以累计增加,基金以最终出资规模为准。
基金按2年定期存款利率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如基金规模调整,仍按此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收入补充到基金中。
基金分别存入合作银行后,由合作银行按照基金的10倍放大贷款额度,发放贷款,促进脱贫致富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基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基金贷款支持对象是吉林地区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包括城区内非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及参与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贷款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吉林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脱贫办)负责基金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总体安排部署基金管理工作,定期调度基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二)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区脱贫办基金管理工作。
(三)协调指导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政策开展基金贷款工作。
第七条 吉林市再就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受市脱贫办委托行使基金管理人职责,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服务中心在市脱贫办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基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
(二)依据本办法,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制定业务流程。
(三)负责贷款的申报受理,组织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实地调查,审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四)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五)贴息、担保服务费审核工作。
(六)负责基金建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区脱贫办负责本区基金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申报工作,协助市服务中心做好基金项目的实地调查。
第九条 各县(市)脱贫办负责本县(市)基金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基金管理办法,与所在地银行、担保公司签定合作协议。负责本县(市)基金项目的审核、把关。负责向市脱贫办报送贷款进展、贴息支付情况等相关资料,接受市脱贫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市)自行负担基金贷款贴息及担保服务费。
第五章 基金的合作银行
第十条 合作银行工作与职责。
(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双人实地调查,出具调查意见,报银行审批机构进行授信审查。
(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三)建立基金台账,并及时与市服务中心进行对账。
(四)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如发现贷款未用于确定的贷款项目,出现转移用途、转借他人、顶名贷款的,必须提前足额收回贷款。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贫困户个人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合作社贷款(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部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贷款(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部分),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 。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按每带动一户贫困户可申请上限为5万元的贷款额度,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在贷款合同期限内,对贫困户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按带动贫困户户数的放贷额度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12月20日前,合作银行依据基金台帐上报贴息申请表,市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让贫困户先期垫付贷款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分散和化解基金风险。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基金共同承担风险。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工作与职责
(一)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贫困户及相关企业和合作社,进行实地贷前调查,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银行出具《担保函》。
(二)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按合作协议规定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三)建立基金担保台账,及时与市服务中心进行对账。
(四)对贷款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担保费。为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不收取担保费,由市财政局按贫困户户数贷款额度支付担保公司1%的服务费。服务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年12月20日前,担保公司依据基金台帐报送服务费申请表,市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给担保公司。
第七章 基金贷款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3个工作日完成)。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和包保部门确认贫困户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应对贫困户或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合作社提出的申请的可行性进行严格把关、论证,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区脱贫办。
区脱贫办审核汇总后呈报市服务中心,市服务中心立即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调研审查(2个工作日完成)。市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区脱贫办共同实地调查审核。
市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以各自的审批原则分别进行审核,互不干预。
第十九条 审批决策(5个工作日完成)。按批量审批,每周一次。市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担保公司审批通过后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合作银行收到市服务中心和担保公司的《担保函》后,按照银行审批流程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发放贷款(2个工作日完成)。银行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分别签署借款、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八章 基金的代偿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给予三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后,贫困户个人贷款、企业和合作社贷款(按贫困户户数放贷额度部分)逾期本息由担保公司、市服务中心、合作银行按照5:3:2比例代偿。
市服务中心的代偿以基金规模为限,由市服务中心履行审批程序。基金采取累计出资的,以基金的最终出资规模为限进行代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个人、企业和合作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包保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承担项目认证和还款催缴责任,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与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包保部门的脱贫攻坚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