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明确主体责任,实施过程监管,根据省暖房办《关于建立“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吉暖办〔2013〕13号),按照“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起以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单位(管理责任单位)、社区和居民为责任主体的建后管理长效机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暖房子”工程建后维修维护管理
(一)“暖房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经技术检验部门鉴定确认,由施工、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外墙保温层大面积脱落、屋面大面积漏水、火灾等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由中标企业(施工单位)、材料生产厂家(经销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暖房子”工程质保期及维修时限。“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项目质保期从通过省综合验收之日起计算,外墙保温、更换的塑钢窗为3年,屋面防水为5年,单元门、落水管为2年,热计量表为9年,温度调控装置为15年。已实施节能改造的住宅楼共用部位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一般应在3日内完成维修工作,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日。
(三)“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的报修。在质保期内,业主向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报修,由施工单位维修;质保期满后,由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组织维修。无物业及产权、管理单位的楼房,由社区组织受益业主筹集费用进行维修。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维修维护、检验检测、电费支出等。
(四)“暖房子”工程建后的应急管理。各区、开发区要成立“暖房子”工程建后维修维护工作应急行动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因突发情况造成的外墙、屋面、单元门严重损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维修。对涉及“暖房子”工程质量问题的突发事件,各区、开发区要及时组织专家研究分析,制定处置方案,安排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或施工单位妥善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质保期内,原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及时进行维修的,由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供热企业按规定程序另行选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从原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维修费用,支付给选定的施工单位,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原工程施工单位予以处罚。质保期满后,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和供热企业拒不履行维修责任的,由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吉林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罚扣物业服务保证金后,由区住建部门选定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二、多渠道筹措建后管理资金
(一)市、区财政投入。“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政府推动期为5年(从工程质保期满之日算起)。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暖房子”工程维修维护资金专户,从2013年开始,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照不低于所辖行政区在政府推动期内节能改造项目总量总投资0.4%的标准(市财政0.2%,区财政0.2%)列支维修维护奖补资金。市、区(开发区)奖补资金在每年6月底前划拨到本级维修资金帐户;市级维修资金按各区、开发区管理状况及管理量,市政府每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管理单位一定补贴。
(二)参建企业承担。自2012年开始,从每年“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项目各标段质量保证金中,按工程总造价0.8%预留建后维修维护资金,待财政评审后及时划拨到各区、开发区维修维护资金专户。
(三)业主合理负担。“暖房子”工程建后维修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可按照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部分维修维护费用;节能改造后有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的,在物业服务费、房费、管理费中支付维修费用,无管理单位的房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维修维护费用。
三、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市政府成立市“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 魏连章 副市长
副组长: 张静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崔振林 市房产局局长
何宝林 市市政公用局局长
成 员: 吴晓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沈国庆 市房产局副局长
翟国冬 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
高洪宇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孙洪彬 船营区政府副区长
王 伟 昌邑区政府副区长
于长富 龙潭区政府副区长
李洪海 丰满区政府副区长
孙晓光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冷 伟 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负责统筹质保期和政府推动期内“暖房子”建后管理的日常工作。落实市本级“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奖补资金,指导、督促、考核和通报各区、开发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情况、维修维护工作落实情况及居民满意度调查。办公室主任由沈国庆兼任。
各区、开发区“暖房子”工程成立建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属地“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日常工作。落实本级“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奖补资金,督促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维修维护工作,考核各管理单位履行维修维护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街道、社区日常巡查情况,汇总报修情况及处理居民投诉,做好本区域内维修维护项目的验收、评审及协调财政评审部门复审、决算等工作。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监督、指导作为供热计量改造责任主体的供热企业,履行建后管理职责。
四、加强监管
(一)加强档案管理。各区、开发区要分别建立各住宅区(楼)建后管理档案,详细记载各住宅区(楼)施工单位、改造时间、责任人,维修维护责任单位、责任人,日常巡查及维修维护情况。并指导社区为每栋节能改造住宅楼建立管理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填写管理日志。
(二)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开发区应指定专人,受理业主报修申请及对“暖房子”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并协调施工单位或物业服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及时维修维护。市房产局,各区、开发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住宅区,对居民投诉进行回访,检查维修维护工作落实情况。
(三)建立通报机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相关责任部门日常巡查及巡查情况登记、维修维护、随机回访、建立建后管理档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对不履行建后管理工作职责,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维修维护不及时,回访测评满意度低的区、街道、社区,物业服务及供热企业、产权单位,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实行属地管理。对2012年年底前实施节能改造的住宅楼实行属地管理。由“暖房子”工程节能改造项目原建设单位(市住宅区环境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2012年年底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相关资料(档案),移交给各区、开发区“暖房子”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建后长效管理工作。市政府所欠各施工单位工程款(质保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产局、市市政公用局提供的各施工单位欠款情况相关资料,直接拨付到各区、开发区财政专户。建后长效管理工作移交后,由各区、开发区向各施工单位拨付和返还。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本通知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定街道、社区管理职责。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